
作为“隐私设计”一部分的事件应对准备——欧洲讨论的最前沿
本文的作者
隐私专家
栗原 宏平
【免责声明】 本文系基于作者个人观点撰写,作者不具备律师资格。本文并非旨在提供法律建议,敬请谅解。
前言
众所周知,GDPR(《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第25条中对“设计阶段即考虑数据保护”和“默认即保护”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要求企业根据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采取技术措施等。
有文章指出,第25条中定义的“设计即隐私、默认即隐私”理念,借鉴了2009年加拿大安大略省时任信息专员安·卡布基安博士提出的“隐私设计”理念;在进行需考虑事件响应的系统开发时,采纳“隐私设计”理念至关重要。
“隐私设计”的7项原则是什么
“隐私设计”由7项原则构成,在系统设计的前期阶段,需对照这些原则,确认开发工作是否遵循相应的设计理念。这7项原则的内容如下:
不是事后补救,而是事前预防;不是补救性的,而是预防性的
不是在发生隐私侵权后再采取应对措施,而是为了预防隐私侵权的发生,因此要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默认隐私设置
将隐私保护作为标准规则予以采纳,并将其作为自动保护机制纳入其中
融入设计中的隐私保护
不要将隐私保护作为附加服务来实现,而应将其作为设计要素纳入其中进行开发
全面功能性——不是零和,而是正和
不是在安全措施和隐私保护之间二选一,而是同时实现两者
从始至终的安全保障——全面保护整个生命周期
在信息整个生命周期中,将安全与隐私保护融入设计之中
可见性与透明度——保持公开
为构建用户与服务提供者能够相互验证、相互信任的环境,应采取透明且易于理解的设计
尊重用户的隐私——坚持以用户为中心
以用户为中心,最大限度地维护个人利益
以这7项原则为核心,在保护用户权益的同时,这将成为推进构建可靠系统过程中更为重要的理念。
包括日本在内的G7各国监管机构所倡导的“隐私设计”
自“隐私设计”的7项原则提出以来,已过去约17年,当时所预见的数字社会正逐渐成为现实。
此前,以应对法律法规为中心的合规与治理一直是讨论的焦点,各国监管机构也积极要求企业遵守相关法律;但随着人工智能在商业环境中逐渐成为常态,除合规之外,服务设计与服务规划的重要性也在不断提升。
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使用的服务,已发布大量呼吁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声明。在2025年6月于加拿大渥太华举行的G7数据保护与隐私机构圆桌会议上,关于儿童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会各方发表声明称:“无论特定司法管辖区是否存在法律要求,都应采用‘隐私设计’实践,以此鼓励企业作为负责任的创新者开展行动。”
关于儿童的个人信息,与其他信息相比,一旦发生泄露,可能会被滥用,因此建议从服务设计阶段开始,就按照“隐私设计”原则推进系统开发。
此外,在今年6月于法国巴黎举行的G7数据保护与隐私机构圆桌会议上,除去年声明中提倡的“隐私设计”外,会议还提及了在设计用于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年龄认证机制时,有必要将这一原则纳入其中。
此外,另一份声明中还提到了“联网家用设备与儿童隐私保护”这一主题,对于提供数字服务的企业以及硬件制造企业而言,隐私保护正逐渐成为产品设计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从设计阶段开始规划事件响应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介绍了全球动向以及国际规则方面的最新进展。
虽然可以理解从设计阶段就开始重视隐私保护的必要性,但考虑到实际操作,想必也有不少人会疑惑:“为什么”要采用“隐私设计”的理念。
我认为应当致力于“ByDesign”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国法规对企业提出的报告义务(事件报告)。
近年来,不仅限于外部攻击,企业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也日益增多。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不仅需要加强内部安全和治理,还必须建立一套能够掌握泄露情况并迅速上报的机制。
这意味着,从“隐私设计”所规定的“信息生命周期”这一视角来考虑设计至关重要。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33条规定了“向监管机构通报个人数据泄露”的义务,要求企业在72小时内向管辖监管机构通报包括个人信息泄露在内的数据泄露事件。在短短72小时内,各企业必须查明发生的问题,并在准备好相关问题的答复后采取应对措施。
实际上,若观察欧洲因违反《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33条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在名为“Enforcement Tracker”的处罚案例汇总列表中记载,自2018年GDPR生效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共有101起案件(包括违反第33条以外条款的案例)被列入该清单。
由此可见,如果在系统设计阶段未以事件响应为前提进行开发,可能会导致未能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甚至出现被处以罚款的情况。
首先,试着对本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想必有不少人会思考,具体来说,企业该如何落实“隐私设计”原则。由于“隐私设计”原则中规定的7项原则抽象度较高,对于一线从业人员而言,其中确实存在许多难以理解之处。
因此,建议您首先着手开展GDPR第35条所要求的DPIA(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已于2021年6月30日发布了一份文件,其中列出了关于PIA(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个人信息保护评估)的注意事项,该评估是践行“隐私设计”的一种方法。
所谓DPIA,是指当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处理的个人数据属于高风险范围时,事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汇总成报告并予以记录。
今年4月,由欧洲各国监管机构组成的EDPB(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了DPIA模板,并公布了在实施DPIA时应评估的项目。
该模板中还包含了评估是否已落实第25条所定义的“设计阶段即保护数据及默认保护数据”的评估项目,因此,首先应按照该模板的要求,确认是否已实施符合“设计阶段即保护”要求的措施。
在遵循模板的基础上,将对照以下项目,评估是否已落实“按设计”的要求。
(以下是根据第25条的定义,按照模板对相关内容进行风险评估的一个示例)
评价项目 | 具备的功能 | 适当性说明(评估) | 实现情况 |
最大限度地减少数据处理 | 在调用外部LLM的API之前,需从命名实体识别结果中移除个人标识符 | 功能要求规定,除必要信息外,应予以限制 | 计划中 |
将数据保存期限缩短至最短 | 实现30天后自动删除日志的功能 | 该设计确保除运营所必需的数据外,不会过度保存数据 | 部分实现 |
实现默认隐私设置功能 | 默认情况下,使学习模型进行重新学习的功能已关闭 | 除非更改默认设置,否则该结构设计为数据不会被用于其他目的 | 计划中 |
用户对数据的管理与假名化 | 自动对ID进行哈希处理,以便在整个系统中实现匿名化 | 当前设置为数据不会与每个受管数据服务器相关联 | 已实现 |
评估项目:GDPR第25条中定义的项目
已实现的功能:为满足《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25条所定义的要求而已实现的功能,或计划今后实现的功能
适用性评估:说明为何认为已实现或计划实现的功能符合该项要求的理由
实现情况:功能的实现情况
请参考此处介绍的示例,在事先进行风险评估以确认其规格是否满足第25条规定的“按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填写评估项目。此外,在明确当前实现状态的同时,还需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
对于目前尚未实现、但未来计划实现的功能,还将说明实现该功能的时间表和计划。通过填写各项内容,可以明确特定服务或产品中尚存的不足之处,从而能够对组织内部涉及个人信息的风险进行恰当评估。
企业应自行掌握高风险数据的具体位置
到目前为止,我们介绍了如何利用风险评估模板来确认是否已引入“按设计”的要求。通过根据风险预先梳理应实现的要求,可以将系统上线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影响降至最低。
在欧盟委员会关于该应对方法的公告页面中,将其称为“基于风险的方法”,要求在系统上处理个人数据时,事先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以透明的方式掌握预期的风险。
即使发生安全事件,且因系统缺陷或漏洞导致个人数据泄露,或存在被滥用的嫌疑,只要事先采取基于风险的方法,就能迅速检测到风险,并在72小时这一有限时间内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报告。
在实施此类“基于风险的方法”时,企业需要做的是明确自身处理哪些数据以及处理的数据量有多大。
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之一,有一种称为“数据映射”的理念,建议首先实施这种“数据映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于2022年10月发布的《数据映射工具包》中,通俗易懂地讲解了实施“数据映射”的意义及具体方法。
本文从“隐私设计”的角度出发,首先介绍了企业应采取的步骤。特别是针对信息泄露事件的应对措施,如今已不再是问题发生后才考虑应对方案,而是需要从系统设计阶段起就预先设想事件风险并进行风险评估,这一需求正日益凸显。希望本文能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提供参考。
参考资料
本文的作者
隐私专家
栗原 宏平
大学期间曾在政治家事务所工作,毕业后加入乐天。积累了两年销售经验后创业。致力于协助海外数字服务进军日本市场,以及协助日本国内服务拓展海外市场。自2017年起担任美国非营利组织“政府区块链协会”(Government Blockchain Association)的日本代表。
此后,在参与初创企业创立的同时,曾于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首的国际会议上就区块链相关议题发表演讲。2020年创立一般社团法人Privacy by Design Lab,以隐私倡导活动为核心,致力于构建国际交流平台。专业领域包括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字营销及区块链。运营访谈媒体“Privacy Talk”,直接采访国内外隐私行业的领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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